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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(劳动合同法第38条)

来源:百科知识2024-03-01 23:00:42
导读 您好,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,劳动合同法第38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...

您好,今日明帅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,劳动合同法第38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1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  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  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  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  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  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 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2、  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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