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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借钱不还,债权人可持借贷协议、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,要求对方给付;对方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,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,胜诉后,若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判决明确的义务的,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
2、借贷关系,在处理时,需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。
3、 一、《民法通则》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: 正常时效: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4、 2、 最长时效: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
5、但是,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6、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。
7、 3、不受限制: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,当事人自愿履行的,不受诉讼时效限制。
8、 4、时效中断: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
9、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10、 二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,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: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11、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12、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13、 三、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起诉与受理的相关规定: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 (二)有明确的被告; (三)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 (四)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14、 2、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: (一)原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; (二)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、住所等信息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等信息; (三)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 (四)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15、 3、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。
16、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,必须受理。
17、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立案,并通知当事人;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,不予受理;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18、 四、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符合法宝条件的,可以启动督促程序,向法院申请支付令: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: 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; 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
19、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、证据。
20、 2、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,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。
21、 3、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、证据,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、合法的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;申请不成立的,裁定予以驳回。
22、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
23、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24、 4、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,经审查,异议成立的,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。
25、 支付令失效的,转入诉讼程序,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。
26、 五、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胜诉后,执行的相关规定: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: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、裁定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
27、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。
28、 2、第二百三十九条: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。
29、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、中断,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。
30、 前款规定的期间,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,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;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。
31、 3、第二百四十条: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,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32、 4、第二百四十一条: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
33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34、 5、第二百四十二条: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。
35、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。
36、人民法院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。
37、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有关单位必须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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