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成权,又称为形成诉权或变更诉权,在法律领域中指的是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,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或消灭的权利。这一概念主要在民法、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领域中得到体现和应用。下面将具体介绍几种常见的形成权。
一、撤销权
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、不自由或者违反法律、公序良俗而成立的民事行为,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47条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;第152条则规定了受欺诈、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。
二、解除权
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当对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,守约方享有的终止合同的权利。解除权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63条明确了法定解除的情形,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、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况。
三、追认权
追认权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后,被代理人对该行为予以承认的权利。追认权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事后确认方式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71条规定了追认权的具体适用情形。
四、选择权
选择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法律效果优于另一种法律效果的权利。例如,在双务合同中,当一方违约时,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其继续履行还是赔偿损失。
五、抵销权
抵销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时,双方均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务相抵消,从而减少自己的给付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68条明确规定了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。
以上就是关于形成权的一些基本介绍,不同类型的形成权在具体适用时还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详细分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