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今天蔡哥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,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何在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1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,他们的区别主要是:(1)法律渊源不同。
2、在法律渊源上,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,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。
3、在大陆法系中,一般情况下,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,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。
4、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,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。
5、在英美法系,制定法、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。
6、但是,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,判例仍是第一位的,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。
7、一般来说,法官在适用法律时,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,而后是衡平法,最后才是制定法。
8、 (2)法典编纂的不同。
9、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,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,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。
10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,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,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,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。
11、 (3)法律分类的不同。
12、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,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。
13、 (4)诉讼程序的不同。
14、由于历史的原因,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,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,积极指导取证活动,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,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。
15、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,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。
16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、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,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“仲裁人”而不能参与争论。
17、因此,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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